(2023)粤0113民初21017号原告广州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林周惠、第三人武汉炎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3:27:25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017号原告广州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林周惠、第三人武汉炎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武汉炎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林周惠、第三人武汉炎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脑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