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8405号原告马义坚与被告彭远武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4:17:47 来源:
原告马义坚与被告彭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8405号
彭远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义坚与被告彭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远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义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9821.25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1、2022年11月29日前的利息为人民币9780.31元;2、2022年11月30日起的利息应以人民币529821.25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马义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42元,已由原告马义坚预缴,应由被告彭远武负担954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