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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6200号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4:18:28 来源:

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6200

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62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7748.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235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40000元为基数自20236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47748.15元为基数自20237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灿雄对前述第一项中的货款和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8元,保全费1170元,已均由原告广州铠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缴,应全部由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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