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048号原告广州领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6 04:25:4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048号原告广州领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048号
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领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杰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541.76元(以187500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22年7月28日起;以39385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为止,暂计至2023年8月12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一项暂共计239426.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3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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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