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00号原告张泽桦与被告邱琼奔、郑国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48: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600号原告张泽桦与被告邱琼奔、郑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600号
邱琼奔: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泽桦与被告邱琼奔、郑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泽桦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二巷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4877.4元及利息2405.61元(以304877.4元为基数,按照0.5%月的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28日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合计307283.0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下午2: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