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98号原告陈朝强与被告吕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49: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98号原告陈朝强与被告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98号
吕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朝强与被告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朝强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8910元,以及以货款为本金从2020年5月23日(最后一次交货)起按3.65%LPR四倍计收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31日为3605元,两项合计:325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