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97号原告李翠娥与被告彭宝洛、岑梓惠、广州猫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50: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97号原告李翠娥与被告彭宝洛、岑梓惠、广州猫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97号
彭宝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翠娥与被告彭宝洛、岑梓惠、广州猫柒服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翠娥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2419.2元及利息(利息以20241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上午9: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