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596号原告罗智星与被告陈小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50:3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96号原告罗智星与被告陈小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96号
陈小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智星与被告陈小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飞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罗智星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赔偿本人修车费18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本人修车期间误工费3天共计1032元;3、要求被告赔偿本次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下午4: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