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5595号原告广州峰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明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50: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595号原告广州峰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595

胡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峰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光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峰喆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369日至2023616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1114.2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收车费用人民币2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下午4: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