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259号原告廖文龙与被告张鸣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1:56: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259号原告廖文龙与被告张鸣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259号
张鸣萌:
本院受理原告廖文龙与被告张鸣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鸣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文龙清偿工程款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00元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文龙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鸣萌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