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3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周飞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03:0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3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周飞忠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31号
周飞忠: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边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周飞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的租金人民币1812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滞纳金分段计算,统一以每月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滞纳金暂合计至2023年6月13日为人民币8365.52元(计算方式见附表);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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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