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01号原告曾环胜与被告杨敏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03: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01号原告曾环胜与被告杨敏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01号
杨敏:
本院受理的曾环胜与杨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4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5000元为本金,按同期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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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