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129号原告广州仁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菱电器有限公司、郭石强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04: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29号原告广州仁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万菱电器有限公司、郭石强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129号
广州市万菱电器有限公司、郭石强:
本院受理的广州仁邦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菱电器有限公司、郭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36971.2元;二、被告一赔偿逾期付款损失40403.07元(自第一次逾期时间2020年7月1日开始起算,以第一次逾期时未付金额18697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三、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未付货款本金、逾期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一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4: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