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王金兰、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63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王金兰、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80号
王金兰、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王金兰、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金兰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王金兰立即向原告支付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合计618078.71元【其中本金614272.13元,拖欠利息3750.48元,拖欠本金罚息36.01元,拖欠利息复利20.09元(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并从2023年9月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水平上浮50%的利率计付罚息和复利给原告;3、请求判令被告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金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雅尚苑1~5、16、20、21栋住宅、南城路711~721号商铺(单号)、南城路725~755号商铺(单号)南城路723号3栋10层1002房,并对其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