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95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修理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3958号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58号
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1290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及(2023)粤0113财保1495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费149元,由被告广州市湘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原告广州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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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