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091号原告广州锐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楼顶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佳奇等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29: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091号原告广州锐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楼顶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佳奇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091号
广州楼顶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佳奇:
本院受理的广州锐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楼顶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世华、邱佳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应付的货款计人民币2912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912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23年7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22日为7572元);2、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8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2:15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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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