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5号原告周友云与被告蒲志福、蒲志军、唐海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35: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5号原告周友云与被告蒲志福、蒲志军、唐海滔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5号
蒲志福、蒲志军、唐海滔:
本院受理的周友云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5971元(赔偿项目、金额、计算公式详见附件《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计算表》);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30在番禺区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次庭审为正式开庭,本次开庭及庭审笔录将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再另行开庭,如不到庭将适用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