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92号原告邹文金诉被告吴晓楠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4-04-17 02:42:5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92号原告邹文金诉被告吴晓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92号
吴晓楠:
原告邹文金诉被告吴晓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吴晓楠,女,199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邹文金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不当得利,立即返还原告微信转账5300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23年5月9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a1]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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