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90号原告辛钊健诉被告麻兴振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43: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90号原告辛钊健诉被告麻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90号
麻兴振:
原告辛钊健诉被告麻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麻兴振,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头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辛钊健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为本金,自2022年3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a1]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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