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6389号原告卢俊慧诉被告张京召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2:43: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6389号原告卢俊慧诉被告张京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6389号
张京召:
原告卢俊慧诉被告张京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张京召,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卢俊慧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9月9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保险费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a1]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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