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4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勇迪优模具厂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镁憬塑料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6:51:1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94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勇迪优模具厂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镁憬塑料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949号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镁憬塑料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勇迪优模具厂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镁憬塑料制品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19000元承揽费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21日为2077.49元),以上暂合计21077.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