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63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迹森机动车配件店与被告李建君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6:56:4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631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迹森机动车配件店与被告李建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631号之一
李建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迹森机动车配件店与被告李建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迹森机动车配件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迹森机动车配件店自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