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0005号原告黄思华与被告韩金洪、胡旭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6:57:0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0005号原告黄思华与被告韩金洪、胡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0005号之一
韩金洪、胡旭:
本院受理原告黄思华与被告韩金洪、胡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0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韩金洪、胡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思华退还服务费12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28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金洪、胡旭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