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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204号原告龙喜喜、曾俊源与被告陈倩萍、李海燕、谭穗芳、王东斌、周天钺、朱森泉、陈传玉、李小敏、石小红、叶志权、赵霞、谢萍、秦健宏、周李军、蔡璐、蔡斌、李翔、刘卫波、第三人广州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木勇、钟宁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4-04-17 06:59:46 来源:

原告龙喜喜、曾俊源与被告陈倩萍、李海燕、谭穗芳、王东斌、周天钺、朱森泉、陈传玉、李小敏、石小红、叶志权、赵霞、谢萍、秦健宏、周李军、蔡璐、蔡斌、李翔、刘卫波、第三人广州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木勇、钟宁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204

广州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喜喜、曾俊源与被告陈倩萍、李海燕、谭穗芳、王东斌、周天钺、朱森泉、陈传玉、李小敏、石小红、叶志权、赵霞、谢萍、秦健宏、周李军、蔡璐、蔡斌、李翔、刘卫波、第三人广州奥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木勇、钟宁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龙喜喜、曾俊源诉请本院判令:1、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2387日作出的(2023)粤01133731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2、确认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列入本次受偿债权中予以分配;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6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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