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10号原告张湘群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5410号原告张湘群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10号
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湘群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湘群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承租3036物业);2.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收取的租金2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约人民币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圆)。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