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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406号原告周国雄、杨佳浩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07:2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06号原告周国雄、杨佳浩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06

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国雄、杨佳浩诉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周国雄、杨佳浩诉请本院判令:1.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承租4072物业)无效;2.被告广州市双冠创意园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租金2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被告广州市红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品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约人民币240,000(大写:贰拾肆万圆)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69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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