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756号原告黄海玲诉被告曹传抚养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07:4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756号原告黄海玲诉被告曹传抚养费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756号
曹传: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海玲诉被告曹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海玲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决女儿曹晶莹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从2011年12月至2023年8月的抚养费282000元(141月*2000元),并从2023年9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满18周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日9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