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1683号原告邱炎华诉被告曹小斌、唐丽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08:16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1683号原告邱炎华诉被告曹小斌、唐丽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1683号
曹小斌、唐丽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炎华诉被告曹小斌、唐丽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邱炎华诉请本院判令:1.由被告曹小斌、唐丽勤、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坏期间停运损失费45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告曹小斌承担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日10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