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305号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305号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305号
王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有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项目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第6206809号注册商标、“香港伟才国际教育集团”、“伟才”字样;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8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35864.55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8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32292.82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28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24%/年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29144.55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28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6308.57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6124.84元);8、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秋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3470.51元);9、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1161.77元);10、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8542.51元);1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6260.25元);1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秋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3746.54元);1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春学期品牌使用费3200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2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1日起按同期LPR标准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1557.74元);14、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2000元,以上3-14项合计:542474.65元;1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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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