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5452号原告叶思颖诉被告广州香贝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肖派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11:5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52号原告叶思颖诉被告广州香贝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肖派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52

桐乡市肖派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思颖诉被告广州香贝儿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肖派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叶思颖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等;2、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页面或断开侵权链接;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785.69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1000元、诉讼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合计:16785.69元;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