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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450号原告邢应珍诉被告杜仲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12: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50号原告邢应珍诉被告杜仲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50

杜仲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应珍诉被告杜仲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邢应珍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373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缴的20238月份和9月份部分租金8320元、物业管理费1141.3元、电费351.62元,共计【9812.92】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3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3911日,实计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详见附件:违约金计算表);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7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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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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