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45号原告戴石炳诉被告冼佩雄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14:1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45号原告戴石炳诉被告冼佩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45号
冼佩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石炳诉被告冼佩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戴石炳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310.22元;以18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133.67元;以1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9日为621.56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6765.4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4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