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170号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乐、杨世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17:45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5170号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乐、杨世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5170号
杨乐、杨世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杨世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63280元。二、被告杨世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872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67元,被告杨乐负担11913元,被告杨世旺负担12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