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4569号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合胜纺织品商行与朱一飞、朱正武、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19:32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4569号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合胜纺织品商行与朱一飞、朱正武、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4569号
朱一飞、朱正武、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合胜纺织品商行与被告朱一飞、朱正武、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朱正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合胜纺织品商行连带清偿货款74871.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合胜纺织品商行其余诉讼请求。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州市衣之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恒美工业园8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9DF1T; 朱一飞; 朱正武)送达(2023)粤0113民初217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