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673号原告钱彩华诉被告邹亚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7 07:21:0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15673号原告钱彩华诉被告邹亚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5673号之二
邹亚男:
本院受理原告钱彩华诉被告邹亚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粤0113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邹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钱彩华支付租金及占用费合计1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4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邹亚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钱彩华支付物业管理费1109.78元、电费192.58元、水费230.85元、煤气费182.84元;3.驳回原告钱彩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5元,由被告邹亚男负担300元,原告钱彩华负担264.5元。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