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508号原告黄兵与被告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4-04-17 07:22:5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15508号原告黄兵与被告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5508号之二
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兵与被告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粤0113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黄兵与被告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广州语鸳服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兵支付工资20400元;3.驳回原告黄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兵负担。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55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