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496号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496号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496号之一
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检测费用14440.59元及逾期违约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以12426.97元为本金自2023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3日止,以14440.59元为本金自2023年6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元,由被告怡心园医院(东莞)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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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