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495号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深圳万东医院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22:5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495号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深圳万东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495号之一
深圳万东医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深圳万东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万东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检测费用15586.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5586.4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万东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康都临床检验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元,由被告深圳万东医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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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