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63号原告江西省年龙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咣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34:1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63号原告江西省年龙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咣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63号
广州市金咣道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年龙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咣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江西省年龙辉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234.59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