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214号蒋德清与唐聪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0:52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214号蒋德清与唐聪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214号
唐聪聪:
本院受理原告蒋德清与被告蒋德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唐聪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德清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79500元;二、被告唐聪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德清支付实际使用水电费10286.8元;三、被告唐聪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德清支付场地清理必要费用2000元;四、驳回原告蒋德清其余诉讼请求。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唐聪聪)送达(2023)粤011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