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3812号李玉英与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3812号李玉英与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3812号
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英与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玉英清偿货款1136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元,可在本判决生效之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交的本院立案执行)。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正盛街1号1栋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8C40E)送达(2023)粤0113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