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523号原告颜烈与被告刘冬坪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2: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523号原告颜烈与被告刘冬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523号
刘冬坪: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烈与被告刘冬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刘冬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颜烈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