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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7456号原告黎淑琼与被告仁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彪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2:4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7456号原告黎淑琼与被告仁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彪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7456

仁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彪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淑琼与被告仁生(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冯彪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淑琼支付占有使用费3026.67元、电费858元、水费72元。二、被告冯彪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黎淑琼赔偿维修费500元。三、驳回原告黎淑琼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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