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94号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494号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94号
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20万元;3、被告中山市英菲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蓝色魅惑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