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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6833号原告李玉杰诉被告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串仪、郭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7:3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玉杰诉被告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串仪、郭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6833号(原)

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杰诉被告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串仪、郭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李玉杰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吴串仪、郭世杰向原告李玉杰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157568.61元;2、判令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第一项诉请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黄杰文、广州欧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吴串仪、郭世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3日下午3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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