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540号原告常鹏辉诉被告覃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09:58:08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常鹏辉诉被告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540号(原)
覃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鹏辉诉被告覃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常鹏辉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覃宁向原告常鹏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日为7360元);2、被告覃宁向原告常鹏辉支付本案律师费用10000 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覃宁承担。(以上暂合计: 617360元)。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