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吴万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吴万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619号
吴万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与被告吴万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万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538.2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5月15日的利息为430.85元,截至2023年9月22日的罚息为1009.34元;自2023年9月23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收复利);二、被告吴万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11.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为259.05元,截至2023年9月22日的罚息为602.76元;自2023年9月23日起,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为基数,分别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收复利);三、被告吴万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支付律师费3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吴万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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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