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95号原告钟起惠诉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文超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04:04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495号原告钟起惠诉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文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95号
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文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起惠诉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文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钟起惠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钟起惠退还80000元入户办理费用及逾期退还利息118.33元(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费用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18.33元);2、被告邓文超对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广州崇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邓文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80118.33元。)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