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247号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慧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慧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0247号(原)
冯慧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慧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冯慧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第720744号、第3636508号、第19258615号、第287137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冯慧敏赔偿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3、被告冯慧敏承担原告栢特薇(深圳)化妆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合理开支1万元整;4、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冯慧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