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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563号原告蒙国明诉陈明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4:0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8563号原告蒙国明诉陈明松一案

 (2024)0113民初8563

陈明松 :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国明诉你(陈明松,男,19675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溪新城如意花园二街后一幢之二701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78441.5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778441.54元为本金,按借条上约定月息2%2007117日开始至还清之日止计算。但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法年利息计算也可以。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有关此项民间借款起诉状所产出的一切费用及诉讼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3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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